刘某生前住重庆市江北区,在该区有1幢100平方米的房屋,共4间,刘某有二子一女:大儿子、二儿子系其后夫和后夫前妻所生,女儿系刘某与前夫所生。刘某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和女儿均在外市工作。刘某虽然和大儿子住在一起,但大儿子对她不孝敬,所以刘某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写明其死后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在刘某死后,大儿子没有通知其弟、妹回重庆料理后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其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将该房以5000元的低价卖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二儿子知道后,即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遗产,平分房屋。法院立案后,刘某女儿闻讯亦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其母的亲笔遗嘱,并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问:刘某的大儿子、二儿子、女儿以及张三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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