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因生产经营需要搬迁到外区。该厂为工人们提供了上、下班的通勤车,办理饭卡、工卡等手续,还增加了工人的交通补贴。该厂绝大部分职工即日起去新厂区上班,但有20多名职工不愿意去新厂上班,并向该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要求工厂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工厂则认为,虽然生产地点搬迁,但新厂距原厂距离仅十多公里,且厂方已经提供了上、下班的通勤车等条件,劳动合同处于能够继续履行状态,绝大部分职工都认为能够履行,自己也没有主动辞退职工,是职工不愿意到新厂上班,他们的解除行为应当属于辞职性质,工厂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不成,职工提出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搬迁属于法律规定的什么情形?如果员工不愿意到新厂上班,法律规定企业可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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