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2019年7月有关业务如下:(1)销售1辆定制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26000元,另收取手续费33900元。(2)将2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企业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4万元/辆。(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给4S店一批小汽车,当月5日签订合同,当月10日收到预收款,当月15日发出小汽车,当月20日开具发票。(4)生产中轻型商用客车500辆,其中480辆用于销售、10辆用于广告、8辆用于企业管理部门、2辆用于赞助。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小汽车,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7月5日B、7月10日C、7月15日D、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