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培养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班教育合同、设立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合同、教学实践基地共建合同、“订单式培养”合同中,合作各方可能为了增加收入而恶意串通,加重学习者的负担,使学习者利益受到损害。各合作方因该教育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有或者返还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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