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某木材厂招收了农民合同工50名并与之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木材厂声称生产任务重,要求50名工人连续加班,周末和节假日都不让休息,工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木材厂却以按日工资制为由拒绝发节假日加班费,2008年7月,木材厂提前与50名工人解除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人对此表示不满,推选陈某、张某作为代表,于2008年8月12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递交了申诉书。该仲裁委员会在2008年8月20日作出决定,予以受理,同时指定仲裁员李某独任审理。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裁定木材厂应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分别指出并说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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