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纺织厂(外商投资企业)有职工300人,2010年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2300万元、随同产品销售且单独核算的包装物5万元(含税价);
(2)将自产纺织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成本5万元,无同类售价,企业会计核算未确认收入;
(3)本年销售成本l500万元,购进各种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0万元;
(4)产品销售费用l20万元,管理费用140万元。
已知:成本利润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
(3)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合计;
(4)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某纺织厂和某机床厂是长期合作单位,关系很好。1997年3月,纺织厂因资金周转困难,与机床厂协商拆借金,双方商定由机床厂借给纺织厂180万元人民币,由市政府为此笔借款作保证人,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同签订后,市政府在合同上签字并保证,如果纺织厂不能按期偿还机床厂的借款及利息,愿承担担保责任。1年后,纺织厂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机床厂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纺织厂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市政府承担保证责任。市政府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A.一般基准
B.顾客基准
C.竞争性基准
D.内部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