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定资料1.2012年9月,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则不幸溺亡。然而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明确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广泛质疑。以传统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刘文波舍己救人、英勇献身,其行为当属典型的见义勇为。而按照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的意思,根据1998年出台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的规定,“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刘文波的救人行为并不具备“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很显然,这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有失偏颇,大大缩小了见义勇为的范畴,过于机械。与河南相邻的河北省,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文件出台于2004年,但连标题都与河南不一样了:《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其中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是这样的:“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要是刘文波是在河北省救人,其行为就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现在的情况是:舍身救人的刘文波,显然是在“错误的地方”碰上了“错误的官员”。2.2012年11月4日9点40分,M市公交车驾驶员张师傅开着他的8路车从起点站出发了。途中他发现车上有两个惯偷,于是他格外留心。当行驶到一站点附近时,张师傅透过后视镜发现,一小偷正在用镊子夹一名男性乘客的钱包。这时恰好有乘客下车,张师傅把车停住,走上前让两小偷下车。事件的发展出乎了张师傅的预料,小偷不但不害怕,反而敢在众目睽睽之下伤人。趁车门开着,两小偷把张师傅往车外拖,还扬言,要“弄死他”。搏斗中张师傅中了三刀,脾脏破裂,被送人医院抢救。事件发生后,行凶的两个人被带到派出所,可他们一口咬定自己是被冤枉的。而被偷的乘客当时就悄悄地离开了现场,既没有出手相救,甚至也没有协助报警。车上的20多名乘客,一度也没人站出来为他作证。因为取证困难,张师傅见义勇为的认定久久没了下文,这样一来一些质疑的声音,也就慢慢地传开了。就在这个事件发生的10天之后,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站出来为张师傅作证的小伙子彭某,H省人,事发当天他是从外地到M市出差的,当他后来又返回M市的时候,听说了让他感到不解的传言,于是就站出来为张师傅作证了。这个小伙子看起来是个瘦弱的书生,他当时是在车上帮着张师傅和歹徒搏斗的唯一的乘客,而他将其中的一个盗窃嫌疑人交给警方之后,自己悄悄地离开了现场。他说:“确实是司机阻止小偷偷窃,然后赶小偷下车,小偷动手打司机,然后我帮助了他”。这样的证言,对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定性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两个行凶的歹徒也终于承认事发当天,由于张师傅揭发了他们的盗窃行为,他们才拔刀行凶。而据央视2013年6月一套节目的报道,事情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张师傅的工伤认定及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仍然在程序当中,现在还没有结论。3.2011年10月18日,云南省大理市政府见义勇为基金会决定颁发一个荣誉。这个荣誉来得似乎晚了些:距离义举,已经过去了10年。2001年10月13日晚10时40分许,李春云骑摩托车带着朋友途经下关苍山路时,看到一劫匪正在抢拉一女子的挎包。在追赶劫匪的过程中,李春云不幸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民警找不到被抢女子。目击者说,当晚她捡起地上的包就匆匆离开。侦察人员做了大量调査后,决定将李春云的行为上报为见义勇为。但“由于受害人未报案,通过我局登报和上电视等多种渠道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被抢的女受害人,所以李春云的见义勇为未被批准。”警方表示。此后10年间,其父刘兴福数十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得不到解决。有邻居惋惜道:“你儿子干错了,管他抢不抢,现在人没了,喊天天不应啊!”听到这些,刘老汉夫妇心酸至极。他说自己整晚整晚睡不着,和老伴一起淌眼泪。记者采访时,他在电话中问记者:“你说他是不是真的做错了?”记者无言以对。“有个主任跟我说,政府不会让你家又流血又流泪,等案子破了会给你一个交代。可是公安也尽力了,案子什么时候能破啊?”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想不通,有和儿子一起追贼的和勇宏作证,有旁边卖水果和烧烤的人作证,还不够么?为什么一定要找到受害女子和抢劫的人才能证明“见义勇为”?转机发生在2011年,刘兴福老汉在电视上看到省外多个类似案例,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他决定再为儿子一搏,来到昆明,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接待老汉的李春光、陈春娅两位律师决定为刘老汉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认为,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规定,是否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应重点把握的是李春云的行为是否是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大理警方经过大量侦察工作,得出“李春云为制止抢劫犯罪,与犯罪嫌疑人勇敢搏斗,被其砍伤,献出宝贵生命”的基本事实已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精神,应予认定为见义勇为。有关方面仅以“无受害人报案”为由拒不认定于法无据。无受害人报案仅表明该受害人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不能据此否定李春云见义勇为的事实和性质。两位律师同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最终在舆论引导下,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于10月18日同意认定李春云为见义勇为。10月21日,刘兴福收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及3万元奖金。4.2012年8月,广东佛山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1岁女童雯雯,自己腿部不幸被车碾压。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当地交警确定李舒舒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自己的受伤,也应承担25%的责任。对此很多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见义勇为者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如此,是不是会对群众见危相助的热情起到消极影响?针对公众关切,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已作出回应,责令当地交警部门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程序。这一事件之所以让人们不能释怀,就在于面对李舒舒的见义勇为行为,目前只看到交警这一环节对李舒舒的责任确定,而没有后续环节“国家买单”制度的及时跟进,难免让人产生“好人没有好报”的疑虑。不久前,民政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者从生计、医疗、教育、住房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政策。这一“国家买单”制度,即是在为见义勇为者进行全面托底,消除其后顾之忧。前一段时间出现的一些道德滑坡、道德冷漠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让人们产生“做好事有风险”之感。也因此,只有实施“国家买单”制度,才能更好地扭转社会风气,使道德风尚进入良性循环。实施“国家买单”制度,与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责任确认并不冲突。事实上,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常会出现种种过失,那种危急时刻实施完美救助而无一点伤害的情形,在现实中很少出现。更多情况是,可能给自己或第三方带来伤害。比如,司机为了送病患紧急赴医违章而造成第三方重大伤亡;再如,不习水性,却救落水之人,施救者自陷险境。显然,对无辜的第三方受害者和对自己的受伤害,见义勇为者应担部分责任。如果因为有善意的目的而淡化应承担的责任,可能会给“不负责”的鲁莽行为大开绿灯。以李舒舒救人案为例,救人当属见义勇为行为,但不能因此就让肇事车主承担本不该他承担的那部分过失;见义勇为者或许该为救人过程中产生的失误担责,但国家理应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不仅需要对他们的高尚品德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弘扬,同样需要对他们救人过程中产生的伤害、造成的损失给予托底买单。5.路遇飞车抢夺,毅然驾车尾随追击。没想到发生碰撞,致劫匪重伤不治,并造成无辜路人受伤及财产损失。湛江吴川市男子凌华坤的行为最终被认定见义勇为,但因殃及第三方所面临的高额赔偿却是他始料未及的一一获奖5万多元,但自家损失及赔偿别人已支出9万多元。凌华坤不仅没能享受政府奖励和社会赞扬所带来的愉悦,相反却因见义勇为伤及第三方让自己的精神和物质生活都陷于困顿,多重压力已让凌华坤难以承受,为此他恳求政府出手相助。从感情上讲,我们都希望有关政府能够及时给予帮助,尽快消除见义勇为者的现实困境,至少让凌华坤恢复到见义勇为之前的“原状态”。当然,这只是最低要求。如从情理上讲,除了让凌华坤的生活回到从前之外,还应当体现出政府和社会对他见义勇为行为的褒扬。尤其在见义勇为行为日益成为社会稀缺资源之际,政府和社会及时有效地为他们消除后顾之忧和眼前之困,不让见义勇为者得不偿失、“流血又流泪”,就显得更为重要。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凌华坤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等相关机关的拖延回避都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对凌华坤的精神折磨,也是对社会正气的打击。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对事故进行定性,这样既可以明确责任,防止受害人的无理纠缠,避免在索赔上的狮子大开口,使问题陷于被动。即使依法该由凌华坤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必回避,毕竟见义勇为也不是无条件的“免责牌”,而且也只有明确了责任,政府和社会才能及时启动和采取救助或捐助等措施来帮助凌华坤履行赔偿义务,从而给爱心付出以充分的补偿,避免让爱心受到误伤。国家和社会鼓励和褒扬见义勇为的根本目的,一是避免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是弘扬社会正气,维护正义。但前者是核心和基础,因为如果不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见义勇为就失去了依据,弘扬社会正气也失去了依托。那么,能不能在维护部分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完全不顾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放任见义勇为行为对其他无辜公民的侵害呢?根据我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规定了“限度”,行政法也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即使警察打击犯罪也不能无视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再说,以给其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害为代价的见义勇为行为,本身也背离见义勇为的目的和宗旨。从这个意义上讲,凌华坤驾车追击到“来往车辆和行人较多”路段后仍紧追不舍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也有违背法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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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句子中,加点成语使用恰当的一句是()A:当见义勇为者与歹徒拼死搏斗时,置若罔闻的旁观者少了÷奋力相助、及时报警的多了。
    B:如果墨守成规,不敢越雷池一步,那就不可能有改革:开放30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C:金融危机爆发后,号称汽车圣城的美国底特律到处是惨淡经营、冷落萧条的衰败景象。
    D:世界各地观众对影片《阿凡达》趋之若鹜,这加快了3D电视机研发、生产、上市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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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定资料1.2012年9月,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则不幸溺亡。然而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明确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广泛质疑。以传统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刘文波舍己救人、英勇献身,其行为当属典型的见义勇为。而按照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的意思,根据1998年出台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的规定,“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刘文波的救人行为并不具备“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很显然,这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有失偏颇,大大缩小了见义勇为的范畴,过于机械。与河南相邻的河北省,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文件出台于2004年,但连标题都与河南不一样了:《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其中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是这样的:“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要是刘文波是在河北省救人,其行为就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现在的情况是:舍身救人的刘文波,显然是在“错误的地方”碰上了“错误的官员”。2.2012年11月4日9点40分,M市公交车驾驶员张师傅开着他的8路车从起点站出发了。途中他发现车上有两个惯偷,于是他格外留心。当行驶到一站点附近时,张师傅透过后视镜发现,一小偷正在用镊子夹一名男性乘客的钱包。这时恰好有乘客下车,张师傅把车停住,走上前让两小偷下车。事件的发展出乎了张师傅的预料,小偷不但不害怕,反而敢在众目睽睽之下伤人。趁车门开着,两小偷把张师傅往车外拖,还扬言,要“弄死他”。搏斗中张师傅中了三刀,脾脏破裂,被送人医院抢救。事件发生后,行凶的两个人被带到派出所,可他们一口咬定自己是被冤枉的。而被偷的乘客当时就悄悄地离开了现场,既没有出手相救,甚至也没有协助报警。车上的20多名乘客,一度也没人站出来为他作证。因为取证困难,张师傅见义勇为的认定久久没了下文,这样一来一些质疑的声音,也就慢慢地传开了。就在这个事件发生的10天之后,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站出来为张师傅作证的小伙子彭某,H省人,事发当天他是从外地到M市出差的,当他后来又返回M市的时候,听说了让他感到不解的传言,于是就站出来为张师傅作证了。这个小伙子看起来是个瘦弱的书生,他当时是在车上帮着张师傅和歹徒搏斗的唯一的乘客,而他将其中的一个盗窃嫌疑人交给警方之后,自己悄悄地离开了现场。他说:“确实是司机阻止小偷偷窃,然后赶小偷下车,小偷动手打司机,然后我帮助了他”。这样的证言,对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定性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两个行凶的歹徒也终于承认事发当天,由于张师傅揭发了他们的盗窃行为,他们才拔刀行凶。而据央视2013年6月一套节目的报道,事情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张师傅的工伤认定及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仍然在程序当中,现在还没有结论。3.2011年10月18日,云南省大理市政府见义勇为基金会决定颁发一个荣誉。这个荣誉来得似乎晚了些:距离义举,已经过去了10年。2001年10月13日晚10时40分许,李春云骑摩托车带着朋友途经下关苍山路时,看到一劫匪正在抢拉一女子的挎包。在追赶劫匪的过程中,李春云不幸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民警找不到被抢女子。目击者说,当晚她捡起地上的包就匆匆离开。侦察人员做了大量调査后,决定将李春云的行为上报为见义勇为。但“由于受害人未报案,通过我局登报和上电视等多种渠道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被抢的女受害人,所以李春云的见义勇为未被批准。”警方表示。此后10年间,其父刘兴福数十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得不到解决。有邻居惋惜道:“你儿子干错了,管他抢不抢,现在人没了,喊天天不应啊!”听到这些,刘老汉夫妇心酸至极。他说自己整晚整晚睡不着,和老伴一起淌眼泪。记者采访时,他在电话中问记者:“你说他是不是真的做错了?”记者无言以对。“有个主任跟我说,政府不会让你家又流血又流泪,等案子破了会给你一个交代。可是公安也尽力了,案子什么时候能破啊?”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想不通,有和儿子一起追贼的和勇宏作证,有旁边卖水果和烧烤的人作证,还不够么?为什么一定要找到受害女子和抢劫的人才能证明“见义勇为”?转机发生在2011年,刘兴福老汉在电视上看到省外多个类似案例,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他决定再为儿子一搏,来到昆明,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接待老汉的李春光、陈春娅两位律师决定为刘老汉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认为,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规定,是否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应重点把握的是李春云的行为是否是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大理警方经过大量侦察工作,得出“李春云为制止抢劫犯罪,与犯罪嫌疑人勇敢搏斗,被其砍伤,献出宝贵生命”的基本事实已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精神,应予认定为见义勇为。有关方面仅以“无受害人报案”为由拒不认定于法无据。无受害人报案仅表明该受害人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不能据此否定李春云见义勇为的事实和性质。两位律师同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最终在舆论引导下,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于10月18日同意认定李春云为见义勇为。10月21日,刘兴福收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及3万元奖金。4.2012年8月,广东佛山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1岁女童雯雯,自己腿部不幸被车碾压。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当地交警确定李舒舒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自己的受伤,也应承担25%的责任。对此很多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见义勇为者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如此,是不是会对群众见危相助的热情起到消极影响?针对公众关切,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已作出回应,责令当地交警部门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程序。这一事件之所以让人们不能释怀,就在于面对李舒舒的见义勇为行为,目前只看到交警这一环节对李舒舒的责任确定,而没有后续环节“国家买单”制度的及时跟进,难免让人产生“好人没有好报”的疑虑。不久前,民政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者从生计、医疗、教育、住房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政策。这一“国家买单”制度,即是在为见义勇为者进行全面托底,消除其后顾之忧。前一段时间出现的一些道德滑坡、道德冷漠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让人们产生“做好事有风险”之感。也因此,只有实施“国家买单”制度,才能更好地扭转社会风气,使道德风尚进入良性循环。实施“国家买单”制度,与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责任确认并不冲突。事实上,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常会出现种种过失,那种危急时刻实施完美救助而无一点伤害的情形,在现实中很少出现。更多情况是,可能给自己或第三方带来伤害。比如,司机为了送病患紧急赴医违章而造成第三方重大伤亡;再如,不习水性,却救落水之人,施救者自陷险境。显然,对无辜的第三方受害者和对自己的受伤害,见义勇为者应担部分责任。如果因为有善意的目的而淡化应承担的责任,可能会给“不负责”的鲁莽行为大开绿灯。以李舒舒救人案为例,救人当属见义勇为行为,但不能因此就让肇事车主承担本不该他承担的那部分过失;见义勇为者或许该为救人过程中产生的失误担责,但国家理应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不仅需要对他们的高尚品德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弘扬,同样需要对他们救人过程中产生的伤害、造成的损失给予托底买单。5.路遇飞车抢夺,毅然驾车尾随追击。没想到发生碰撞,致劫匪重伤不治,并造成无辜路人受伤及财产损失。湛江吴川市男子凌华坤的行为最终被认定见义勇为,但因殃及第三方所面临的高额赔偿却是他始料未及的一一获奖5万多元,但自家损失及赔偿别人已支出9万多元。凌华坤不仅没能享受政府奖励和社会赞扬所带来的愉悦,相反却因见义勇为伤及第三方让自己的精神和物质生活都陷于困顿,多重压力已让凌华坤难以承受,为此他恳求政府出手相助。从感情上讲,我们都希望有关政府能够及时给予帮助,尽快消除见义勇为者的现实困境,至少让凌华坤恢复到见义勇为之前的“原状态”。当然,这只是最低要求。如从情理上讲,除了让凌华坤的生活回到从前之外,还应当体现出政府和社会对他见义勇为行为的褒扬。尤其在见义勇为行为日益成为社会稀缺资源之际,政府和社会及时有效地为他们消除后顾之忧和眼前之困,不让见义勇为者得不偿失、“流血又流泪”,就显得更为重要。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凌华坤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等相关机关的拖延回避都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对凌华坤的精神折磨,也是对社会正气的打击。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对事故进行定性,这样既可以明确责任,防止受害人的无理纠缠,避免在索赔上的狮子大开口,使问题陷于被动。即使依法该由凌华坤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必回避,毕竟见义勇为也不是无条件的“免责牌”,而且也只有明确了责任,政府和社会才能及时启动和采取救助或捐助等措施来帮助凌华坤履行赔偿义务,从而给爱心付出以充分的补偿,避免让爱心受到误伤。国家和社会鼓励和褒扬见义勇为的根本目的,一是避免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是弘扬社会正气,维护正义。但前者是核心和基础,因为如果不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见义勇为就失去了依据,弘扬社会正气也失去了依托。那么,能不能在维护部分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完全不顾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放任见义勇为行为对其他无辜公民的侵害呢?根据我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规定了“限度”,行政法也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即使警察打击犯罪也不能无视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再说,以给其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害为代价的见义勇为行为,本身也背离见义勇为的目的和宗旨。从这个意义上讲,凌华坤驾车追击到“来往车辆和行人较多”路段后仍紧追不舍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也有违背法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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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小偷,大白天作案被抓了个现行,在被物主和热心邻居制服的过程中受伤,竟然反过来向他们索赔。遭到拒绝后,小偷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受伤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物主和邻居制服小偷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对小偷伤后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

    A.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正气和匡扶正义

    B.能够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

    C.能够完全打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D.必将唤醒社会良知,彻底扭转社会风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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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各句中,划线的成语使用恰当的一句是(3分)A: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洗礼,中国经济总量从占全球2%增长到10%,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令许多西方国家刮目相看,国人为此也沾沾自喜。
    B:某省因出台在高考中为见义勇为者加分的政策,于是就有了许多人为此申报多年前的案例,因不被认可,有的便上诉到公安机关,其滑稽程度可见一斑。
    C:网球名将李娜“为钱坚持比赛”的言论一出,便饱受社会各方的指责,但她却不以为然,继续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认真地打好每一场比赛。
    D:中国的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改革举措不断推出,创新之势如日中天,然而一些难题持续多年,各种因素相互缠绕制约,很难毕其功于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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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A、防卫不当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过失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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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计算不能出现什么?A.漏项B.错项C.不计算D.计算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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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A.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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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方针的特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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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三为自己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张三确定李四为受益人.如果张三因意外伤害死亡后,赔款10万元应支付给()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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