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经检测,发现有1/3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某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某建筑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分公司。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某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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